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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彭水县公安局乱作为以及请求追究李贤彬、李贤林等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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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8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控告人:王昌友,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5610252919,住重庆市彭水县联合乡龙池村5组,电话:15310218744。控告人:冯学碧,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6312092923,住重庆市彭水县联合乡龙池村5组。(系控告人王昌友之妻)。控告人:王文全,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008052914,住重庆市彭水县联合乡龙池村5组,电话:15310218744。(系控告人王昌友之子)。被控告人:李贤彬,男,1970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003042919,住重庆市彭水县联合乡龙池村1组,电话:15213762573。被控告人:李贤林,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5910111878,住重庆市彭水县普子镇石坝子村5组,电话:18290366139。(系被控告人李贤彬之兄)被控告单位:彭水县公安局控告事项:控告彭水县公安局错误撤销对被控告人犯罪行为的追究,请求上级部门另行指定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追究李贤彬、李贤林的刑事责任。事实及理由:控告人的耕牛被盗窃案件,“剧情”可谓跌宕起伏,现在最终的结局是对犯罪嫌疑人免予追究,彭水县公安局答复是被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对此,控告人非常吃惊,被控告人这么明显的犯罪事实,彭水县公安局居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对此,控告人非常疑惑,并对承办单位的公正性产生了深深的怀疑。2018年农历6月9日,控告人家的一头小母牛不见踪影。经多日找寻,在被控告人李贤彬处找到了丢失的小牛,李贤彬狡称是牵错了。为息事宁人,控告人没有追究该事。但2018年农历9月上旬,改小牛又不见了,经多方打听寻找未果。2019年5月13日,丢失的小牛自行回到了控告人家中。但随即,被控告人就找上门来,称该牛是李贤彬从外省市购买而来再卖给李贤林的,要求控告人将该牛归还。控告人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虽经派出所和村委会协调,但被控告人坚持称牛是自己的。无奈之下,控告人只得暂时与被控告人达成临时协议,约定由控告人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牛的归属并确定相应的责任。在鉴定期间,被控告人屡次威胁要强行牵回该牛。因该牛的价值大约在五千元左右,且两次被盗均涉及被控告人李牛的价值大约在五千元左右,且两次被盗均涉及被控告人李贤彬,涉嫌盗窃罪等刑事犯罪,故控告人当即请求彭水县公安局连湖镇派出所立案侦查。但派出所却以无法确定丢失小牛与控告人家的母牛的血缘关系为由,拒不立案,反而要求控告人自己找相关鉴定部门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涉嫌刑事案件的应由连湖镇派出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鉴定确定丢失小牛与母牛的血缘关系,但该派出所拒不立案,而且明确告知控告人不服可以去告。无奈之下,申请人自己出资一万多元,通过民事程序,申请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采集母牛与小牛的血样时,同时通知了连湖镇派出所、乡政府部门、村组干部、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等,在场取样。2019年7月24日,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以《方瑞法医物证动鉴[2019]第45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意见中明确:“参考现有资料和依据DNA分析结果,不排除母牛与小牛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据此,可以明确确定,涉案丢失的小牛与控告人家的母牛具有亲子血缘关系,结合李贤彬、李贤林自诉的小牛是从外省市购买而来的事实,几乎可以百分之百确定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加之连湖镇派出所也承诺过,会根据鉴定的结果在依法处理。控告人满以为这次连湖派出所能够不再推脱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是,该所相关办案人员,竟然以该鉴定无法确定涉案小牛属于控告人家庭的母牛所生、看不懂鉴定意见书、该案需要先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处理、不属于派出所处理等为由,再次拒不立案。无奈之下,控告人只得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控告。经上级部门的干涉,连湖镇派出所才勉强答应立案侦查。经过漫长的几个月等待之后,连湖镇派出所答复:无法侦查破案,因为控告人的鉴定不能确认事实,无法确定小牛与母牛的关系。几个月的等待,事情还是回到了原点。现在的科技这么发达,居然无法确定一头被盗小牛与控告人家母牛的血缘关系?控告人的鉴定不能采信可以理解。对此,控告人再次走上了控告之路。经上级部门干预,连湖镇派出所终于“找到”了鉴定机构,为丢失的小牛与母牛做了亲子鉴定,结果依然是当时派出所“看不懂”的那个结果一样,但这次百分之百确定了小牛与母牛的亲子关系。据此,派出所对案件进行了侦查。但如此明显的案件,侦查部门最后的结果依然是“没有犯罪事实”而结案。对“没有犯罪事实”一说,完全不能成立。首先,被控告人李贤没有犯罪事实”一说,完全不能成立。首先,被控告人李贤彬两次通过非法的方式控制并占有小牛,鉴定的结果也明确小牛与母牛存在亲子关系;其次,被控告人数次声称:涉案的小牛,是被控告人从外地买来的,这是在派出所和居委在场协调时,被控告人自己坚称的事实。但在办案部门的调查下,被控告人这一故意的行为,为什么不作为认定被控告人犯罪的主观过错呢?因此,从客观事实和主观故意方面来讲,被控告人主观上是明知和故意的,而且故意编造谎言占有该牛;再其次,据办案部门承办人员的答复的内容,被控告人称涉案的牛,是跟随其放养的牛一起回去,作为一个耕牛,是很大的一个动物,而被控告人自己养的牛并没有几头,被控告人不可能不知道该牛不是自己而是他人的。更重要的是,包括被控告人在内的所有村民,均清楚每户的牛白天基本是放养在每户的农户旁的山上,只要不是自己的牛,就是别户的牛,被控告人明显知道是别户的牛。因此,被控告人采取秘密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事实非常清楚和确切;最后,正是因为被控告人的非法控制行为,才导致该牛一直处于在被控告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且,在被控告人控制和占有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在被控告人一次放养的过程中,小牛自己跑回了控告人家里,这也是被控告人非法盗窃和占有并控制该牛的客观证据。因此,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但办案部门却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违法撤销该案。为什么一个小小的耕牛被盗案件,经历如此大的阻力,而且是一波三折,控告人一直怀疑有不当甚至非法的阻力。被控告人通过中间人要求私了的过程中,中间人也称被控告人在彭水县公安局有关系并给关系人送礼。控告人对此也只是听中间人所说,并没有真凭实据,就不妄加猜测。但办案部门的阻力和障碍,通过上述的事实,是控告人明确感知到的。另外,可以确定的是,彭水县公安局的一个领导,既是被控告人李贤斌的同学,也是李贤斌的亲戚即干爹。控告人不敢妄加猜测是不是该领导的原因,但为避嫌和免除控告人的担忧,也请求彭水县公安局回避,请求上级公安部门另行指定其他办案部门承办该案。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涉嫌盗窃的事实清楚,其通过秘密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控制控告人家的耕牛长达八九个月才被发现,彭水县公安局居然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该案,是违法的,纵容了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另外,加之被控告人有特殊关系的亲戚在彭水县公安局担任领导要职,控告人不得不合理怀疑该机关办案的公正性。请求上级部门另行指定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追究李贤彬、李贤林刑事责任。此致控告人:王昌友、冯学碧、王文全                                    二O二0年六月八日








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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