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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一患病成年人无生活能力 彭水法院判决其父负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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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广州
    法制网讯 记者吴晓锋 见习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张静 王东 张某与张泽某是父子关系,张某成年后,因病仍无独立生活能力,遂起诉至重庆彭水法院要求其父张泽某履行抚养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张泽某按月支付张某子女抚养费400元,直至张某能独立生活为止。

    张某幼年患有骨髓炎、肺结核等疾病,张某患病后,张泽某与妻子赵明某于2000年12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张泽某每月向儿子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200元,直至2010年12月31日。

    后张某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5年11月,张某起诉到彭水法院,因张泽某一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请求张泽某支付张某的生活费、医疗费每年5000元,暂付10年,共50000元。

    庭审中,张泽某表示,认可张某的诉讼请求,但无力一次性支付。

    彭水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义务,张某患病且依法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不能独立生活,其父张泽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张某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因张泽某无力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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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留下!
发表于 2017-1-1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有道理
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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