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春节后,被告方选中原告为君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包工部分水电工活,或被指派临时水电工活,工资计算方法是,1、以完成某项装饰工程的水电活共计多少工薪。2、零散指派按300元/天计算结算。2014年2月11日,被告方庹章与原告订立了由原告包工“康鸿宾馆”(现改名为海悦湾大酒店)水电工活的临时劳动合同,完工时间定于2014年6月15日,工薪金额43000元(大写肆万叁仟元整)。在装修过程中被告方不断改变装修方案,造成多次返工,口头协议返工工薪另按300元/天计算。 在装修期间预支了部分生活费,装完工后,被告迟迟不给原告算帐付薪。2014年9月原告找到彭水县劳动监察中心,在劳动监察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口头达成支付协议,但在口头协议支付期间仅仅支付5000元,都不是按时支付,而是原告到被告公司办公室多次讨要下支付的。余下的18600元再要无果。 又在劳动监察中心工作者的催促下,2015年11月2日在彭水县劳动监察中心办公室里,被告方法人代表何俊杰写下《支付协议》,协议内容:甲方重庆君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在2015年7日支付5000元,2015年11月27日支付5000元,2015年12月7日支付5000元,2015年12月17日支付3600元人民币工薪给乙方王元松。 实际支付情况是:2015年11月9日支付5000元在王元学农村商业银行帐户上,2015年12月5日支付2500元在王元松重庆银行帐户上,2015年12月10日支付2500元在王元学重庆银行帐户上。还有8600元工薪没有支付。所支付工薪都没有按协议时间支付,已经违约。 本来应该在2015年2月17日前支付的23600元工薪,至今都还没有支付完。 |